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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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区域化协作,加强安徽籍在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新平台,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5年4月14日上午,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武、省流管处处长王俊宝、六安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段贤柱、党组组长邵明、霍邱县委副书记张克定、霍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跃、副主任胡浩等领导一行莅临安徽·浙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乐清市工作站调研工作。浙江省流管处处长谢雷光、温州市计生委常委委员、副调研员林晓江、乐清市副市长王剑文、乐清市计生局副局长林秀等陪同。 杨武主任一行在站长陈孝明的介绍下先后参观了工作站的计生协会、民工维权、法律咨询、工青妇红十字会、禁毒志愿者基地等办公室,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随后,在乐清市翁垟街道办事处召开安徽省·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座谈会。座谈会由安徽省流管处处长王俊宝主持,会上,陈孝明就工作站成立至今,关于对计生、司法、禁毒、社会公益等方面工作的开展首先做了详细汇报。 其次,乐清市计生局副局长林秀主要就如何推出安徽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功能创新计划做重要汇报;再次,霍邱县委副书张克定提出几点建议:1、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2、进一步完善工作站工作体制。 座谈会上,安徽省六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段贤柱提出几点要求:1、明确计划生育目标内容,服务工作要做到实处;2、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围绕群众需求,加强乐清市工作站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在优质服务上下功夫,力求达到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安徽籍流动人口群众满意度的提高。 浙江省流管处处长谢雷光针对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新形势,他表示要首先加强融合,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融为一体的的创新模式;其次要加强安徽与浙江乐清的计划生育协作互动,促使两地的联系沟通更多、更密切,把乐清市工作站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 最后,就如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双方就区域协作的具体方式、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及建立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协作机制和建立互访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初步达成了共识。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武就工作站下一步工作计划做重要讲话。他说:“首先要在工作站成立党委,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站才能走得更远,做的更好;其次成立计划生育联合会,凡流入乐清的流动人口超过一万人以上的安徽省地级市,以市为单位都要加入计划生育联合会,并与工作站签订授权书,委托工作站全权服务管理各市流动人口。最后成立民会组织,建立以工作站为主的实体,向政府购买服务,来维持工作站的正常工作开展。从而为工作站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在原有的以“支部+协会+工作站”的“三位一体”提升为以“支部+协会+工作站+联合会”“四位一体”。同时要提升平台效益,促成“小平台,大效益”。不仅要落实在计划生育,更要为安徽籍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综合服务,让小小的平台,发挥******的效益。 真正为工作站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各方面服务管理协作互动取得更大成效”。 编辑:贾红印 李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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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节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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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3-08-13
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程序

为切实加强孕前型管理与服务,保障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取消生育间隔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现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规定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有关口径如下: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原则上应指导选择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1、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后45100天内,可指导其采取药具避孕。村级专干应主动送药上门,并作好月报信息单及用药情况登记;乡级应建立用药人员花名册,并在WIS数据库中登记或更新。100天后,指导其更换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在未领取再生育证之前,应指导其选择药具避孕或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

3、经县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有放置宫内节育器禁忌症而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应指导其采取药具避孕。

二、已生育二个子女(含双胞胎、再婚家庭)及以上的夫妇,产后满30天者,应指导其选择以落实绝育手术为主的避孕措施。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1、经县级计生服务站或经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医院检查,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有结扎禁忌症的,应指导选择以上环或皮埋为主的避孕措施。且与服务对象签订好生殖健康监测合同,并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

2、对已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妇,女方年龄35岁以下(含35岁),无绝育术禁忌症,应指导落实绝育手术避孕。年龄在35岁以上,既往采用上环或药具避孕,安全有效,未出现过意外妊娠,且按时参加了孕、环情监测者,无需更换为绝育术避孕。

3、既有结扎禁忌症又有上环禁忌症的二孩夫妇,女方年龄35岁以下的,应指导落实皮下埋植避孕措施或采用药具避孕。

三、对落实补救措施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及时指导落实相应的避孕措施:

1、对已生育一孩的妇女,意外妊娠落实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术后24小时内,指导选择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

2、对已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的妇女,意外妊娠落实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手术后,应即时指导选择以绝育术为主的避孕措施。

四、生殖健康监测时发现宫内节育器异位、嵌顿或已脱落的,应指导及时更换或放置新的节育环。

五、凡长期采取药具避孕的服务对象,应与其签订好药具应用合同,建好药具花名册,按时发放避孕药具并进行效果随访。


关键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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