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孕前型管理与服务,保障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取消生育间隔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现结合我市实际,重新规定落实长效避孕措施有关口径如下: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原则上应指导选择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1、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后45—100天内,可指导其采取药具避孕。村级专干应主动送药上门,并作好月报信息单及用药情况登记;乡级应建立用药人员花名册,并在WIS数据库中登记或更新。100天后,指导其更换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在未领取再生育证之前,应指导其选择药具避孕或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
3、经县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证明已婚育龄妇女有放置宫内节育器禁忌症而不宜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应指导其采取药具避孕。
二、已生育二个子女(含双胞胎、再婚家庭)及以上的夫妇,产后满30天者,应指导其选择以落实绝育手术为主的避孕措施。特殊情况作如下规定:
1、经县级计生服务站或经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医院检查,证明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有结扎禁忌症的,应指导选择以上环或皮埋为主的避孕措施。且与服务对象签订好生殖健康监测合同,并定期进行孕环情监测。
2、对已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夫妇,女方年龄35岁以下(含35岁),无绝育术禁忌症,应指导落实绝育手术避孕。年龄在35岁以上,既往采用上环或药具避孕,安全有效,未出现过意外妊娠,且按时参加了孕、环情监测者,无需更换为绝育术避孕。
3、既有结扎禁忌症又有上环禁忌症的二孩夫妇,女方年龄35岁以下的,应指导落实皮下埋植避孕措施或采用药具避孕。
三、对落实补救措施后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及时指导落实相应的避孕措施:
1、对已生育一孩的妇女,意外妊娠落实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术后24小时内,指导选择以上环为主的避孕措施。
2、对已生育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的妇女,意外妊娠落实流产或中期妊娠引产手术后,应即时指导选择以绝育术为主的避孕措施。
四、生殖健康监测时发现宫内节育器异位、嵌顿或已脱落的,应指导及时更换或放置新的节育环。
五、凡长期采取药具避孕的服务对象,应与其签订好药具应用合同,建好药具花名册,按时发放避孕药具并进行效果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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