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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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流动人口区域化协作,加强安徽籍在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着力构建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责任共担新平台,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5年4月14日上午,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武、省流管处处长王俊宝、六安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段贤柱、党组组长邵明、霍邱县委副书记张克定、霍邱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跃、副主任胡浩等领导一行莅临安徽·浙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乐清市工作站调研工作。浙江省流管处处长谢雷光、温州市计生委常委委员、副调研员林晓江、乐清市副市长王剑文、乐清市计生局副局长林秀等陪同。 杨武主任一行在站长陈孝明的介绍下先后参观了工作站的计生协会、民工维权、法律咨询、工青妇红十字会、禁毒志愿者基地等办公室,并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随后,在乐清市翁垟街道办事处召开安徽省·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座谈会。座谈会由安徽省流管处处长王俊宝主持,会上,陈孝明就工作站成立至今,关于对计生、司法、禁毒、社会公益等方面工作的开展首先做了详细汇报。 其次,乐清市计生局副局长林秀主要就如何推出安徽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功能创新计划做重要汇报;再次,霍邱县委副书张克定提出几点建议:1、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2、进一步完善工作站工作体制。 座谈会上,安徽省六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段贤柱提出几点要求:1、明确计划生育目标内容,服务工作要做到实处;2、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围绕群众需求,加强乐清市工作站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在优质服务上下功夫,力求达到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安徽籍流动人口群众满意度的提高。 浙江省流管处处长谢雷光针对当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新形势,他表示要首先加强融合,实现流出地和流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融为一体的的创新模式;其次要加强安徽与浙江乐清的计划生育协作互动,促使两地的联系沟通更多、更密切,把乐清市工作站提升到一个新的层面。 最后,就如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双方就区域协作的具体方式、信息通报、个案处理、政策告知及建立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协作机制和建立互访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初步达成了共识。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杨武就工作站下一步工作计划做重要讲话。他说:“首先要在工作站成立党委,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站才能走得更远,做的更好;其次成立计划生育联合会,凡流入乐清的流动人口超过一万人以上的安徽省地级市,以市为单位都要加入计划生育联合会,并与工作站签订授权书,委托工作站全权服务管理各市流动人口。最后成立民会组织,建立以工作站为主的实体,向政府购买服务,来维持工作站的正常工作开展。从而为工作站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在原有的以“支部+协会+工作站”的“三位一体”提升为以“支部+协会+工作站+联合会”“四位一体”。同时要提升平台效益,促成“小平台,大效益”。不仅要落实在计划生育,更要为安徽籍广大流动人口提供更多的综合服务,让小小的平台,发挥最大的效益。 真正为工作站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使两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等各方面服务管理协作互动取得更大成效”。 编辑:贾红印 李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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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宣传贯彻《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5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宣传贯彻《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3-07
皖人口委〔2014〕13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直属单位、省计生协::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经2013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49号予以公布,自2013年12月30日起执行。为宣传贯彻好《工作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作规定》制定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省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各级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挑战。《工作规定》的公布实施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作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法制统一的现实需要。
    2009年4月,国务院废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条例》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深化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参照国务院《条例》的立法模式,对2000年11月发布的《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废止,制定《工作规定》。《工作规定》作为国务院《条例》的配套规章,它的公布实施,顺应了加强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了地方政府规章,标志着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工作规定》是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工作规定》按照中央和国家要求,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体制,突出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由过去重管理、轻服务,向以服务为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转变,由单纯以节育技术服务为主,向节育技术、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综合服务转变,逐步实现流动人口服务均等化、管理规范化和信息网络化,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工作规定》是巩固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成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制度保障。
    随着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发展和推进,近年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化协作服务平台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层级监管机制等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工作规定》将基层工作实践经验及成果,总结提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巩固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成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准确把握《工作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准确把握《工作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工作规定》的基本前提。《工作规定》共二十九条,基本涵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最主要、最核心的内容,体现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精神实质。
    (一)明确了服务对象。《工作规定》依据国务院《条例》,对适用人群、流动地域、流动目的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
    (二)细化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综合协调、兑现奖惩方面的职责。二是确立了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的责任分工。三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职责。四是详细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五是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的配合协助义务。六是对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方面的责任提出了要求。七是对国家秘密、公民隐私信息保密做了规定。
    (三)强化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益保护和责任要求一是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主要包括免费接受宣传咨询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计生技术服务、享受晚婚晚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救济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等。二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进行了规定。
    (四)创新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式方法一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理范围。取消在省内流动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管理措施,实现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之间通过网络交流相关信息。二是全面实行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网上交验,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网上申请办理。三是明确规定,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手续,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四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和区域协作。五是规定了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便民维权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五)明确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追责方式。
    三、扎实做好《工作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做好《工作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各地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社会公平出发,把《工作规定》的宣传贯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一)深入宣传,加强培训,营造落实《工作规定》的氛围。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工作规定》的宣传,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便民服务措施、流动人口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多途径、多形式营造宣传氛围。同时,要在系统内开展学习培训活动,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活动,让各级人口计生工作者全面了解和把握《工作规定》的精神和内容,做到认真贯彻实施,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服务管理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制定方案,完善制度,确保整体工作的连续性。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统筹协调,把《工作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及时对本地现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制度等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工作规定》不相符的内容,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两地职责、综合治理、便民维权、信息化建设、均等服务等内容,确保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相关制度与《工作规定》的一致性,保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连续性。
    (三)检查指导,强化监督,推进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宣传贯彻《工作规定》纳入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对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工作督查,确保《工作规定》中各项工作职责、措施、要求和规定落实到位,推动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关键词: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宣传贯彻《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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